电子证照管用 企业可无需提供实体证照
《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处理实施方法(试行)》5月26日发布。除法令、法规等规则外,凡可以取得电子证照的,政府部分不得要求服务目标供给实体证照或许复印件。 证照是指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安排依法颁布的、可以证明资历或权力等的凭据类文件。电子证照则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构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平等法令效力。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资料可以作为处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根据。 电子证照签发部分在处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事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选用在线生成的方法,在事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并向服务目标发放电子证照。《方法》实施之前颁布且仍在有用期内的存量证照,由证照签发部分担任完结电子化生成。 政府部分引导服务目标在政务服务中使用电子证照,支撑经过网络提交电子证照。服务目标申就事务时可选择自己的电子证照作为就事资料,削减提交纸质资料。除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外,凡可以选用数据同享方法取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目标供给实体证照或许复印件。如确有纸质存档需求,政府部分可打印电子证照作为纸质存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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